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栖刑初字第276号
公诉机关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尚某,女,1974年5月14日生,汉族,2013年4月2日因吸毒被南京市公安局白下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5月28日因吸毒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4年5月28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以宁栖检诉刑诉(2014)2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尚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志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尚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中旬某日,被告人尚某在其暂住地南京市玄武区某某路X号X幢XXX室内容留吸毒人员高某甲、高某乙、孟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014年5月27日9时许,被告人尚某在其暂住地南京市玄武区某某路X号X幢XXX室内容留吸毒人员高某甲、高某乙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014年5月27日,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后,赶至南京市玄武区某某路X号X幢XXX室将被告人尚某及高某甲、高某乙抓获。被告人尚某归案后,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第一次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有关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尚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尚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定性均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中旬某日,被告人尚某在其暂住地南京市玄武区某某路X号X幢XXX室内,容留吸毒人员高某甲、高某乙、孟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4年5月27日9时许,被告人尚某在其上述暂住地,容留吸毒人员高某甲、高某乙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4年5月27日12时许,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吸毒线索后,赶至南京市玄武区某某路X号X幢XXX室将被告人尚某及高某甲、高某乙当场抓获,并现场缴获吸毒工具冰壶一只。民警随后对被告人尚某和高某甲、高某乙取尿样送检。经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物证鉴定室检验,送检的尚某、高某甲、高某乙的尿样均呈甲基苯丙胺阳性。
被告人尚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
被告人尚某归案后检举吴某容留他人吸毒线索,但未查证属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尚某的供述和辩解与证人高某甲、高某乙、孟某的证言及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书相互印证,证明被告人尚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的事实;
2、被告人尚某的供述和辩解与证人陈某的证言相互印证,证明被告人尚某容留他人吸毒的地点系被告人尚某的暂住地;
3、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证明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尚某的归案经过;
4、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尚某有吸毒劣迹;
另有常住人口信息表、房屋租赁合同、收缴物品清单、刑事摄影照片、情况说明、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及质证,被告人尚某不持异议,证据的来源和使用程序合法,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法律效力,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二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尚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尚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尚某有劣迹,酌情从重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尚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8日起至2015年1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赵 丽
人民陪审员  李建荣
人民陪审员  李恩奎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蒋文雯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