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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栖刑初字第15号
公诉机关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6年2月24日生,回族。2014年8月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栖霞区看守所。
被告人朱某(绰号“阿伟”),男,1995年10月3日生,汉族。2014年8月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栖霞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熠,南京市栖霞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以宁栖检未刑诉(2014)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朱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被告人朱某及其辩护人张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21日22时许,郑某某(另案处理)召集被告人张某甲、朱某和孙某、徐某、陈某、王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驾驶一辆银灰色北京现代越野车(车牌号:苏A×××××)至本市栖霞区某某村某某大桥下面某某工地,要求正在施工的南京某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工作人员停止施工,待工地暂时停止施工后,郑某某带人离去。次日凌晨零时许,郑某某要求朱某、陈某等人再去某某大桥下面该工地看某某公司是否还在施工。朱某、陈某打车经过该工地,发现某某公司仍在施工,随即将此情况告诉了郑某某。郑某某得知消息后,于当日凌晨3时许再次召集张某甲、朱某与常某、孙某、徐某、陈某、王某甲、蒋某(均另案处理)等二十余人,并让陈某、徐某携带十余根木棍、钢管放至北京现代越野车后备箱内。郑某某、常某等人到上述工地后,常某将在引导车车内休息的被害人张某乙从车上拽下,对其进行威胁并殴打。随后,郑某某带领孙某、徐某、陈某等人冲进工地,要求工地内工人关灯、停车熄火,阻止工地工人施工。某某公司员工、被害人黄某发现有人在工地闹事,殴打工人,遂用对讲机召集工人前来。张某甲、朱某和徐某、陈某、蒋某等人手持木棍、钢管对黄某进行追打,将黄某打晕在地,致其左手第四、五掌骨及右手第四掌骨完全性骨折。经鉴定,黄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014年8月6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本市栖霞区某某村XX幢XXX室、被告人朱某在本市栖霞区某某宾馆XXX房间分别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迈皋桥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后二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朱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朱某与他人共同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甲、朱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有关证据。
被告人张某甲对公诉机关的定性不持异议,对指控的事实提出异议称其和朱某没有持木棍殴打被害人。
被告人朱某对公诉机关的定性不持异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提出异议称其没有持木棍殴打被害人。
被告人朱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犯寻衅滋事罪的定性不持异议,对量刑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朱某系初犯;2、被告人朱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3、被告人朱某系从犯。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朱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1日22时许,郑某某(已被判刑)召集被告人张某甲、朱某和孙某、徐某、陈某(均已被判刑)、王某甲(另案处理)等人,驾驶一辆银灰色北京现代越野车(车牌号:苏A×××××)至本市栖霞区某某村某某大桥下面某某工地,要求正在施工的南京某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工作人员停止施工,待工地暂时停止施工后,郑某某带人离去。次日凌晨零时许,郑某某要求陈某等人再去某某大桥下面该工地查看某某公司是否还在施工。被告人朱某和陈某等人打车经过该工地,发现某某公司仍在施工,遂将此情况告诉郑某某。
郑某某得知消息后,于当日凌晨3时许再次召集张某甲、朱某与常某(已被判刑)、孙某、徐某、陈某、王某甲、蒋某(另案处理)等二十余人,并让陈某、徐某携带十余根木棍、钢管放至北京现代越野车后备箱内。郑某某、常某等人到上述工地后,常某将在引导车内的被害人张某乙从车上拽下,对其进行威胁并殴打。随后,郑某某带领孙某、徐某、陈某等人冲进工地,要求工地内工人关灯、停车熄火,阻止工地工人继续施工。某某公司员工黄某发现有人在工地闹事,遂用对讲机召集工人到现场。在此过程中,某某公司一辆洒水车拦在北京现代越野车前面,黄某手持铁锹砸坏了北京现代越野车玻璃。被告人张某甲、朱某和徐某、陈某、蒋某等人下车后,手持木棍、钢管追赶被害人黄某并欲进行殴打。后被害人黄某被数人打晕在地,左手第四、五掌骨及右手第四掌骨完全性骨折。经鉴定,黄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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