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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栖刑初字第15号
公诉机关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6年2月24日生,回族。2014年8月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栖霞区看守所。
被告人朱某(绰号“阿伟”),男,1995年10月3日生,汉族。2014年8月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栖霞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熠,南京市栖霞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以宁栖检未刑诉(2014)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朱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被告人朱某及其辩护人张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21日22时许,郑某某(另案处理)召集被告人张某甲、朱某和孙某、徐某、陈某、王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驾驶一辆银灰色北京现代越野车(车牌号:苏A×××××)至本市栖霞区某某村某某大桥下面某某工地,要求正在施工的南京某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工作人员停止施工,待工地暂时停止施工后,郑某某带人离去。次日凌晨零时许,郑某某要求朱某、陈某等人再去某某大桥下面该工地看某某公司是否还在施工。朱某、陈某打车经过该工地,发现某某公司仍在施工,随即将此情况告诉了郑某某。郑某某得知消息后,于当日凌晨3时许再次召集张某甲、朱某与常某、孙某、徐某、陈某、王某甲、蒋某(均另案处理)等二十余人,并让陈某、徐某携带十余根木棍、钢管放至北京现代越野车后备箱内。郑某某、常某等人到上述工地后,常某将在引导车车内休息的被害人张某乙从车上拽下,对其进行威胁并殴打。随后,郑某某带领孙某、徐某、陈某等人冲进工地,要求工地内工人关灯、停车熄火,阻止工地工人施工。某某公司员工、被害人黄某发现有人在工地闹事,殴打工人,遂用对讲机召集工人前来。张某甲、朱某和徐某、陈某、蒋某等人手持木棍、钢管对黄某进行追打,将黄某打晕在地,致其左手第四、五掌骨及右手第四掌骨完全性骨折。经鉴定,黄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014年8月6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本市栖霞区某某村XX幢XXX室、被告人朱某在本市栖霞区某某宾馆XXX房间分别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迈皋桥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后二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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