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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栖刑初字第3号
公诉机关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邹某,男,1985年12月23日生,汉族。2011年4月15日因赌博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罚款人民币50元。2014年9月16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栖霞区看守所。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以宁栖检诉刑诉(2014)4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建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被告人邹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第3次未遂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邹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4、5月间,被告人邹某与被害人徐某通过微信认识后多次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2013年6月至2014年9月间,被告人邹某多次以公开不正当两性关系为由对被害人徐某进行恐吓、威胁,以此向被害人徐某索要财物,其中既遂数额为人民币17000元,未遂数额为人民币500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3年6月18日,被告人邹某以上述理由恐吓、威胁被害人徐某,在南京火车站向被害人徐某索得现金人民币10000元;
2、2013年6月26日,被告人邹某以上述理由恐吓、威胁被害人徐某,在南京市栖霞区马群某某旅社向被害人徐某索得现金人民币7000元;
3、2014年9月15日,被告人邹某再次以上述理由恐吓、威胁被害人徐某并索要人民币50000元,后因被害人报警而未得逞。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马群派出所民警接警后赶至被害人徐某家楼下,将被告人邹某抓获。被告人邹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邹某的供述和辩解与被害人徐某的陈述及证人朱某、张某的证言及手机信息提取记录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邹某以公开不正当两性关系为由对被害人徐某进行威胁并索要财物的事实;
2、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明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邹某的归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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