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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栖刑初字第238号
公诉机关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女,1968年1月3日生,汉族,2014年4月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辩护人姜恒叶,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以宁栖检诉刑诉(2014)2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雅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姜恒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郭某乙系共同租住在本市栖霞区某某村XX号居民楼的邻居。2013年1月13日14时许,因陈某外孙在郭某乙租住的房间外附近玩耍影响到郭某乙休息,陈某与郭某乙遂发生冲突纠纷。在二人冲突过程中,陈某用拳头多次击打郭某乙头面部,造成郭某乙左额颞叶脑挫伤及蛛网膜下腔出血等颅脑损伤。经鉴定,被害人郭某乙的颅脑损伤构成重伤。案发后,周围邻居报警。公安机关至现场将被告人陈某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2013年8月2日,公安机关决定对本案立案侦查,并于同年11月8日决定对被告人陈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并于当日对其上网追逃。2014年4月1日,被告人陈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了有关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但当庭提出与被害人郭某乙发生冲突过程中,其手部被被害人郭某乙咬伤。
辩护人姜恒叶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其具体辩护意见如下: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没有证据证明被害人的重伤结果是何时形成的。本案被告人与被害人曾经有两次拉扯斗殴,如果被害人的重伤结果是第一次在房间内的摔倒所致,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如果被害人的重伤结果是后来在外面造成的,从被害人房间外双方的争执行为来看,被告人是一位农村妇女,且使用的是已受伤的右手,被告人陈某对被害人郭某乙并没有故意伤害的故意,而只是殴打的故意,故被告人陈某的行为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2、被告人陈某无前科、劣迹,表现一贯良好;3、被告人陈某具有自首情节;4、被告人陈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力所能及地为被害人支付部分医疗费,可见其悔罪态度较好。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陈某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郭某乙系共同租住在本市栖霞区某某村XX号居民楼的邻居。2013年1月13日14时许,因被告人陈某的外孙在被害人郭某乙租住的房间外附近玩耍影响到被害人郭某乙休息,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郭某乙遂发生纠纷。在二人多次冲突过程中,被告人陈某用拳头击打被害人郭某乙头面部,被害人郭某乙随后倒地昏迷。
案发后,周围邻居报警,被害人郭某乙被送往江苏省中西医结合医院救治。公安机关接警后至现场将被告人陈某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2013年8月2日,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并于同年11月8日对被告人陈某上网追逃。2014年4月1日,被告人陈某主动到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迈皋桥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事实。
经鉴定,被害人郭某乙颅脑损伤并出现昏迷、瞳孔不等大、四肢软瘫等神经系统阳性特征,脑硬膜下血肿、左额颞叶脑挫伤及蛛网膜下腔出血,其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被害人郭某乙入院治疗后,被告人陈某先后为被害人郭某乙缴纳治疗费用共计人民币39120.2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又赔偿被害人郭某乙人民币54000元,此款交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2014年1月13日14时许,我外孙王某某在玩院子里的铁门,可能是吵到住在铁门旁边的郭某乙了,郭某乙出门把王某某拖到他屋里,我赶紧到郭某乙家里去,进屋之后看见郭某乙掐着王某某的脖子,嘴里还讲着脏话。我上去将郭某乙的手掰开,郭某乙在我掰他手的过程中咬了我的右手,我将我手往我身体方向拽的过程中把郭某乙也往前带了一下,郭某乙可能因为喝酒站不稳,就往前倒地了。接着郭某乙拿起一个空水壶想砸我,我就将水壶从他手上夺下来,扔在地上并用脚踢远。接着郭某乙用拳头在我胸口打了一下,我就回了他两个耳光,后来我带着王某某去了隔壁邻居家屋外玩。十分钟之后,郭某乙又过来找我,并用身体撞我,并用拳头往我头部打了一拳,我也回手往他脸上打了两拳。房东来劝架,我们就都停手了。郭某乙当时嘴巴淌血了,脸部有青斑。我走的时候在旁边的水池洗了一下手,郭某乙又跟过来骂,但我们双方都没有动手,我带着王某某上了楼,郭某乙一个人走到房东家门口站着,我通过阳台看见郭某乙在房东家门口站了一会儿,身体歪下去倒下了。之后就有人报警,警察接到报警后赶过来,同时120急救车也来了,将郭某乙送到医院去了,警察也将我带到派出所调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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