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雨刑二初字第67号(2)
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犯罪事实当庭出示了六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朱某乙、柴某的陈述,证人徐某乙、石某、王某甲等人的证言,南京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制作的检查笔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制作的光盘等电子数据,被告人的户籍资料、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银行账户历史明细清单、QQ聊天记录等书证。公诉机关认为,六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六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其中被告徐某甲、姜某、张某、吕某甲诈骗数额较大,被告人苗某、赵某甲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徐某甲系主犯,被告人姜某、张某、吕某甲、苗某、赵某甲系从犯,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徐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不持异议,并提出以下法定、酌定从轻情节:1、被告人张某在诈骗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系从犯。2、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坦白认罪,可从轻处罚。3、被告人张某帮助他人开设的网站存在的时间短,未参与分赃,且被害人朱某乙被诈骗的钱款已经全部退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4、被告人张某无前科,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不大,可酌情从轻处罚。5、在本案中被告人张某与被告人徐某甲不认识,也没有与徐某甲进行共谋,被告人张某是为了单位的效益,主观上是放任的态度,是间接故意,主观恶性较小。综上所述,恳请法庭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处罚。
被告人姜某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不持异议,并提出以下法定、酌定从轻情节:1、被告人姜某归案后能主动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也予以认罪。2、被告人姜某案发前一直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在案发后经过法制教育被告人姜某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其确有悔改表现。3、被告人姜某主观恶性较小,其直接目的是为了公司的业务,客观行为也仅是帮助犯,系从犯。4、被害人的涉案损失已经得到退赔。请法庭对以上情节予以考虑,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吕某甲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不持异议,并提出以下法定、酌定从轻情节:1、被告人吕某甲系从犯。2、被告人吕某甲犯罪情节相对较轻。3、被告人吕某甲系初犯,一贯表现良好,工作兢兢业业。4、被告人吕某甲主动退出赃款,赔偿被害人的损失。5、被告人吕某甲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到案后能如实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6、被告人吕某甲所在社区居委会、区司法局也明确表示如果对被告人吕某甲适用缓刑,愿意对其进行矫正。综上所述,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苗某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不持异议,并提出以下法定、酌定从轻情节:1、被告人苗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系从犯。2、被告人苗某无前科劣迹,自愿认罪,且悔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3、被告人苗某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意图,客观上没有具体实施诈骗的行为。4、被告人苗某及其家属愿意积极交纳罚金。综上所述,请求法院对被告人苗某从轻、减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被告人赵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被告人徐某甲掌握了在互联网上开设虚假贷款网站,并诱骗欲贷款客户支付“保证金”等诈骗他人钱款的方法。2012年5月至12月间,被告人徐某甲通过QQ联系上北京来安科技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的业务员姜某,要求帮助其在百度搜索引擎上开户推广贷款网站。后被告人姜某征得其分公司经理张某的同意,两被告人在明知该贷款网站没有营业执照等资质,可能是诈骗网站的情况下,接受了被告人徐某甲的“融川投资担保(北京)有限公司”等三个贷款网站的开户推广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后被告人张某联系从事百度开户推广代理业务的吕某甲,由被告人吕某甲向其提供贷款公司网站的虚假营业资质,并交由被告人姜某对虚假贷款网站的关键词等内容进行修改,随后被告人张某将该网站交给被告人吕某甲,由被告人吕某甲通过山东潍坊百度代理公司的开户端将上述网站开户推广,并收取服务费用。
“融川投资担保(北京)有限公司”(www.rcdanbao.tk)的贷款诈骗网站在百度开户推广成功后,被告人徐某甲将该网站交给“钱多多”(网名,另案处理)做该网站的诈骗客服。2012年11月18日下午,被害人朱某乙在本市雨花台区卡子门大街锦江之星宾馆上网时,在百度上发现“融川投资担保(北京)有限公司”的网站显示可以办理贷款业务,后被害人朱某乙通过该网站的QQ及电话联系该公司工作人员时,被对方以验证还款能力、购买还款保险等理由,让被害人朱某乙分别往其提供的账户名为“崔某”的银行卡上汇款人民币5.5万元,从而骗取被害人朱某乙钱财。
另查明,2012年10月至12月间,“黑客联盟”(网名,另案处理)意图利用虚假的贷款网站实施诈骗活动,其先通过QQ联系上石家庄乘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客服主管苗某,要求帮助其在搜狗搜索引擎上开户推广贷款网站。被告人苗某在明知该贷款网站没有营业执照等资质,可能是诈骗网站的情况下,接受了该虚假贷款网站的推广业务。后被告人苗某让其公司美工赵某乙(另案处理),帮助“黑客联盟”制作“创富投资担保(北京)有限公司”的虚假营业执照,让被告人赵某甲帮助搭建和维护该虚假贷款网站、注册网站域名等,后被告人苗某将该网站提交搜狗成功推广,并收取服务费用。


总共10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