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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刑二初字第5号
公诉机关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男,1983年3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人胡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7月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雨花台区看守所。
辩护人周子雯,江苏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某甲,女,198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人周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7月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郁斌,江苏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以宁雨检诉刑诉(2014)3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周某甲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凌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及其辩护人周子雯、被告人周某甲及其辩护人郁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起,被告人胡某与其妻子被告人周某甲从网上购买微信账号,使用VPN软件将微信所在地更改为南京,再通过相关软件自动上传淫秽照片,自动开启微信摇一摇功能,与打算微信招嫖的人员取得联系。在与招嫖人员联络过程中,被告人胡某和被告人周某甲谎称为对方上门性服务,并编造交保证金、小姐服装费、小姐安全保证金、司机及车辆安全保证金、申请退款手续费等虚假理由,多次诈骗财产共计人民币88975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4年3月1日23时,被告人胡某与周某甲通过上述方式,从被害人王某甲处骗得人民币21900元。
2、2014年4月19日23时,被告人胡某与周某甲通过上述方式,从被害人肖某处骗得人民币7100元。
3、2014年4月20日14时,被告人胡某与周某甲通过上述方式,从被害人张某甲处骗得人民币4815元。
4、2014年4月28日18时,被告人胡某与周某甲通过上述方式,从被害人杨某处骗得人民币700元。
5、2014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胡某与周某甲通过上述方式,从被害人沈某处骗得人民币6080元。
6、2014年5月12日21时,被告人胡某与周某甲通过上述方式,从被害人周某乙处骗得人民币9100元。
7、2014年5月13日22时,被告人胡某与周某甲通过上述方式,从被害人张某乙处骗得人民币5200元。
8、2014年5月23日23时,被告人胡某与周某甲通过上述方式,从被害人朱某甲处骗得人民币140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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