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雨刑二初字第21号
公诉机关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8年12月18日生,汉族,无业。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5月19日被上海铁路公安局南京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经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处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雨花台区看守所。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以宁雨检诉刑诉(2015)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至5月,被告人王某甲多次在本市雨花台区盗窃手机、电源线等财物,具体分述如下:
1、2014年3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本市雨花台区振兴路88号南湖网吧二楼,盗窃被害人蒋某海信牌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54.2元。
2、2014年5月11日下午,被告人王某甲在本市雨花台区板桥河水闸附近上海松泽安装建设有限公司施工现场,盗窃焊钳线1卷。次日上午,被告人王某甲将盗窃的焊钳线剥皮后,销赃至本市雨花台区板桥青年路**号贺某夫妇(另案处理)经营的废品收购站,销赃得款人民币200元。
3、2014年5月13日,被告人王某甲在本市雨花台区板桥河水闸附近上海松泽安装建设有限公司施工现场,盗窃电源线2卷、焊钳线2卷。5月14日中午、5月18日上午,被告人王某甲将盗窃的其中1卷电源线、1卷焊钳线剥皮后,分别销赃至本市雨花台区板桥青年路**号贺某夫妇经营的废品收购站,累计销赃得款人民币270元。5月18日下午,被告人王某甲又将剩余的1卷电源线、1卷焊钳线剥皮后,销赃至本市雨花台区板桥某流动废品收购站,销赃得款人民币230元。
4、2014年5月16日0时左右,被告人王某甲至本市雨花台区京沪高铁1514号通讯基站,意图盗窃该基站内电线和蓄电池。被告人王某甲在剪断该基站内数根电线后,因被工作人员发现而逃离现场。
2014年5月19日,被告人王某甲在本市雨花台区振兴路88号南湖网吧被民警抓获。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蒋某的陈述,证人袁某、夏某、贺某、刘某、王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照片,南京市雨花台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雨价证刑字(2014)028、044号关于被盗电缆线、手机等物品的价格鉴证结论书,南京铁路公安处刑事技术支队制作的勘验笔录、勘验照片、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制作的侦查实验笔录,京沪高铁1514号通信基站监控视频,被告人王某甲的照片、户籍材料,公安机关电话查询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上海铁路局南京高铁通信车间出具的报案材料,上海松泽建筑安装公司南京项目部出具的报案材料,检查笔录、扣押清单,公安机关拍摄的高铁通信基站作案现场照片,高铁基站监控视频截图,公安机关拍摄的销赃地点照片,南京铁路公安处刑警支队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