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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刑初字第12号
公诉机关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男,197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2014年11月15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雨花台区看守所。
辩护人沈立明,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以宁雨检诉刑诉(20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及其辩护人沈立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许某驾驶车牌为苏A×××××号重型自卸货车,沿本市雨花台区绿都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双龙嘉园附近时,撞倒在人行横道上由东向西横向过马路的被害人詹某乙(男,殁年90岁)、詹某丙(女,殁年88岁),造成二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詹某乙、詹某丙符合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许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2014年11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许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许某所在单位已赔偿被害人詹某乙、詹某丙亲属人民币700000元,并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詹某甲、李某、王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物证检验报告书、车辆痕迹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受案登记表、接警详细信息、抓获经过、苏A×××××机动车车辆信息查询结果、许某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通事故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许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悔罪,系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许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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