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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刑初字第00039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7月26日被贵州省黔西县公安局抓获,后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河分局押回淮安,2012年8月1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河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2年8月4日转取保候审。后于2014年12月18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1月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罗志钧,贵州浩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河检诉刑诉(20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红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2月至2012年7月间,李某(另案处理)为了实施诈骗行为,在互联网上架设一盈利性视频聊天室,以虚假裸聊为诱饵,诱骗大量网民向该聊天室指定的账户内充值人民币,以获得与根本不存在的女主播进行裸聊的机会,李某同时雇用被告人高某作为该聊天室的主播之一。被告人高某以播放裸聊视频为诱惑,冒充该视频中的女主播与网民聊天,以裸聊为名骗取网民向其指定的账户进行充值,并从中获取30%的提成。自2012年2月至2012年7月,李某通过该聊天室骗取网民充值款合计人民币1307963元,其中,被告人高某参与诈骗金额约为人民币170000元,分得人民币53039元。
在本院审理阶段,被告人高某退出赃款50000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高某的庭前供述、被害人杨某、黄某、陈某的陈述、证人李某、王某的证言、扣押清单、银行卡交易记录、李某等人判决书、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且被告人高某当庭供认不讳。证据均经当庭质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与他人结伙,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高某与李某等人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高某行为性质、后果及认罪、悔罪态度,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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