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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刑初字第0287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章某甲,无业。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9月21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河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17日转取保候审。
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河检诉刑诉(2014)2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甲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红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1日至2014年9月20日间,被告人章某甲从他人处购买未经许可非法制作的“新天龙八部”游戏外挂程序“莫愁脚本”后,将该外挂程序放在其经营的名为“小a点卡”的淘宝网店进行销售,累计非法经营额为2194815元,非法获利60余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章某甲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发行互联网出版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其检举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是立功,可以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章某甲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不表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日至2014年9月20日间,被告人章某甲从他人处购买未经许可非法制作的“新天龙八部”游戏外挂程序“莫愁脚本”后,将该外挂程序放在其名为“小a点卡”的淘宝网店进行销售,累计非法经营额为2194815元,非法获利50余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另查明,经被告人章某甲检举,公安机关查获犯罪嫌疑人李钊,并以其涉嫌非法经营罪刑事立案。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章某甲庭前供述、证人白某、陈某、章某乙证言、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单、远程勘验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立案决定书、拘留证、犯罪嫌疑人李钊供述笔录、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证据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甲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发行互联网出版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检举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属立功,依法可以减轻处罚;退缴全部赃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章某甲犯罪性质、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及社区调查意见,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章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三十万元,余款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扣押在公安机关的犯罪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祖超
审 判 员 左文洁
人民陪审员 赵秋菊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丁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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