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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刑初字第00003号
公诉机关金湖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2007年任江苏省宝应湖农场农业服务中心农机监理员,2012年任江苏省农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宝应湖分公司农业中心农机监理员,现任江苏省宝应湖农场农机监理所所长。被告人朱某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6月22日被金湖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日金湖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15年3月4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金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金湖县看守所。
金湖县人民检察院以金检诉刑诉(2014)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受贿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中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4年初,被告人朱某在担任江苏省宝应湖农场农业服务中心农机监理员、江苏省农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宝应湖分公司农业中心农机监理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农业机械的宣传推广、协助农业机械补贴的办理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金湖**农业装备有限公司负责人毛某、江苏**农机连锁金湖新农有限公司负责人冯某、金湖**农机有限公司原负责人高某乙所送的人民币71800元、购物卡2200元,合计74000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1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朱某先后12次收受金湖**农业装备有限公司负责人毛某所送的人民币合计57900元。
1、2011年底的一天,被告人朱某在毛某办公室收受毛某所送的人民币3500元。
2、2012年底的一天,被告人朱某在毛某办公室收受毛某所送的人民币5400元。
3、2013年底的一天,被告人朱某在毛某办公室收受毛某所送的人民币10000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朱某供述、证人毛某和王语轩证言、**公某。
4、2012年至2014年初,被告人朱某应毛某的要求,通过他人在宝应湖农场找了47位农民身份信息提供给毛某,并为毛某所在的公司利用这些农民的身份信息所购买的农机具办理农机购置补贴手续,先后9次收受毛某所送的人民币39000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朱某供述、证人毛某、施某、柏某、许某、王某甲、李某、王某乙、仇某、王某丙、陈某、高某甲等人证言、**公司提供宝应湖农场购置农机具名单、**公司财务凭证、2012-2013年宝应湖农场购机户明细等证据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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