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刑初字第00003号(2)
一、被告人朱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起至二〇一七年三月三日止。)
二、被告人朱某退出的犯罪所得74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闵俊芳
审 判 员 倪志祥
人民陪审员 柏广梅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胜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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