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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刑初字第00004号
公诉机关金湖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中国共产党党员,金湖县银集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副主任兼农机员。因涉嫌犯受贿罪,2014年5月18日被金湖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卞恒亮,江苏昊震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金湖县人民检察院以金检诉刑诉(2014)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受贿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中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卞恒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3年底,被告人陈某在任金湖县银集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副主任兼农机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农业机械的宣传推广、协助农业机械补贴的办理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金湖**农业装备有限公司负责人毛某、江苏**农机连锁金湖新农有限公司负责人冯某、金湖**农机有限公司原负责人高某和张某、金湖**农机有限公司负责人丁某所送的人民币65020元、购物卡4500元,合计6952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1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陈某先后5次收受金湖**农业装备有限公司负责人毛某贿赂45200元、购物卡2000元,合计47200元。
(1)2011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在毛某办公室收受毛某所送的1000元购物卡。
(2)2011年底的一天,被告人陈某在毛某办公室收受毛某所送的人民币10900元。
(3)2012年底的一天,被告人陈某在毛某办公室收受毛某所送人民币14300元。
(4)2012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在毛某办公室收受毛某所送的1000元购物卡。
(5)2013年底的一天,被告人陈某在毛某办公室收受毛某所送的人民币20000元。
2、2011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陈某先后5次收受江苏**农机连锁金湖新农有限公司负责人冯某所送的人民币12000元、购物卡2000元,合计14000元。
(1)2011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在冯某办公室收受冯某所送的1000元购物卡。
(2)2011年底的一天,被告人陈某在冯某办公室收受冯某所送的人民币7000元。
(3)2012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在冯某办公室收受冯某所送的1000元购物卡。
(4)2012年底的一天,被告人陈某在冯某办公室收受冯某所送的人民币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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