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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刑初字第00004号(2)
一、被告人陈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陈某退出的犯罪所得人民币6952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倪志祥
审 判 员  华南征
人民陪审员  杨海明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崔馨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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