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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刑初字第00071号
公诉机关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甲(小名小波子),无业。被告人黄某甲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2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黄某甲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2日被盱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2月2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盱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盱眙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甲,无业。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6日被盱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2月2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盱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盱眙县看守所。
被告人黎某,无业。被告人黎某曾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5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19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黎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29日被盱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月2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2015年1月24日由盱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盱眙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甲,无业。被告人李某甲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5月14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又因盗窃于2012年5月10日被淮安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教一年;因盗窃于2014年4月被盱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殴打他人于2014年7月被盱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3日被盱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2月2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盱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盱眙县看守所。
被告人田某,农民。被告人田某曾因犯盗窃罪于1983年9月28日被金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田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29日被盱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2月2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盱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5年3月18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被告人蔡某,农民。被告人蔡某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9月11日被盱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26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盱眙县人民检察院以盱检诉刑诉(2014)7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陈某甲、黎某、李某甲、田某犯盗窃罪,被告人蔡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盱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保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陈某甲、黎某、李某甲、田某、蔡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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