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盱刑初字第0584号
公诉机关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祥南(曾用名吴祥兰),原盱眙县农业资源开发局局长。被告人吴祥南因涉嫌犯受贿罪,经盱眙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4年8月21日被盱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淮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4年9月5日被盱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盱眙县看守所。
辩护人韦刚,江苏衡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盱眙县人民检察院以盱检诉刑诉(2014)6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祥南犯受贿罪、贪污罪,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后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盱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祥南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盱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受贿
2006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吴祥南利用担任盱眙县古城乡人民政府乡长、中共盱眙县穆店乡党委书记、盱眙县畜牧渔业发展局局长、盱眙县农业资源开发局局长职务之便,索要、收受他人财物达123500元人民币,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二、贪污
2011年下半年,被告人吴祥南与孙某乙(另案处理)经预谋后,利用吴祥南任盱眙县农业资源开发局局长负责农业配套资金使用的职务便利,通过淮安市河海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盱眙县水建公司)、盱眙亚多湾植物博览园有限公司账户走账,将盱眙县高效农业基础实施配套资金10万元及盱眙县农业资源开发局应收取的河海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4万元管理费予以侵吞,并将其中的11.88万元用于其与孙某乙等人合伙成立的盱眙金润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前期投资。
案发后,被告人吴祥南在调查后,主动交代自己的受贿、贪污犯罪事实并向盱眙县纪委退款42.4万元,向司法机关检举他人犯罪事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庭前有罪供述、相关证人证言和书证等某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吴祥南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祥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祥南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吴祥南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吴祥南有自首、立功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吴祥南当庭对指控其收受张某乙贿赂的数额提出异议,认为经过回忆,收受张某乙贿赂印象中应该3000元左右。对其他指控其犯受贿罪的事实均不持异议。被告人吴祥南当庭对指控其犯贪污罪的事实不持异议。另外,其认为自己有自首及重大立功的情节,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于指控受贿犯罪,认为1、对于指控第四起收受张某乙贿赂6000元的数额有异议;2、对于指控第九起收受季某5000元购物卡认定为受贿犯罪认为证据不足。对于指控贪污犯罪,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理由如下:1、本案涉及的盱眙县高效农业基础设施配套资金的管理权不在县农业资源开发局,吴祥南对上述资金没有支配权。起诉指控其负责农业配套资金使用的职务便利证据不足。2、县农业资源开发局收取淮安市河海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4万元管理费没有法律依据,该4万元实际属于赞助费,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公共财物。另外,认为被告人吴祥南有自首、重大立功、退赃的情节,建议法庭对其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一)主体身份
1995年11月,被告人吴祥南被任命为盱眙县古城乡人民政府乡长;1999年1月,任古城乡党委书记;2000年2月,任中共盱眙县穆店乡党委书记;2007年7月,任盱眙县畜牧渔业发展局局长;2010年7月至案发前任盱眙县农业资源开发局局长。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祥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干部履历表,公务员年度考核表,中国共产党盱眙县委员会文件,被告人吴祥南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受贿的事实
1998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吴祥南利用担任盱眙县古城乡人民政府乡长、中共盱眙县穆店乡党委书记、盱眙县畜牧渔业发展局局长、盱眙县农业资源开发局局长职务之便,索要、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19500元人民币,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受贿事实分述如下:
1、1998年,被告人吴祥南利用担任盱眙县古城乡人民政府乡长职务之便,向原盱眙县古城水利站站长孙某甲索要人民币20000元,在日常的工作中为其谋取利益。
2、2006年春节前,被告人吴祥南利用担任中共穆店乡党委书记职务之便,收受原盱眙县穆店乡广播站站长张某甲500元购物卡,为其在日常的工作中谋取利益。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