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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盱刑初字第0584号
公诉机关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祥南(曾用名吴祥兰),原盱眙县农业资源开发局局长。被告人吴祥南因涉嫌犯受贿罪,经盱眙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4年8月21日被盱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淮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4年9月5日被盱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盱眙县看守所。
辩护人韦刚,江苏衡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盱眙县人民检察院以盱检诉刑诉(2014)6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祥南犯受贿罪、贪污罪,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后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盱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祥南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盱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受贿
2006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吴祥南利用担任盱眙县古城乡人民政府乡长、中共盱眙县穆店乡党委书记、盱眙县畜牧渔业发展局局长、盱眙县农业资源开发局局长职务之便,索要、收受他人财物达123500元人民币,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二、贪污
2011年下半年,被告人吴祥南与孙某乙(另案处理)经预谋后,利用吴祥南任盱眙县农业资源开发局局长负责农业配套资金使用的职务便利,通过淮安市河海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盱眙县水建公司)、盱眙亚多湾植物博览园有限公司账户走账,将盱眙县高效农业基础实施配套资金10万元及盱眙县农业资源开发局应收取的河海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4万元管理费予以侵吞,并将其中的11.88万元用于其与孙某乙等人合伙成立的盱眙金润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前期投资。
案发后,被告人吴祥南在调查后,主动交代自己的受贿、贪污犯罪事实并向盱眙县纪委退款42.4万元,向司法机关检举他人犯罪事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庭前有罪供述、相关证人证言和书证等某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吴祥南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祥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祥南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吴祥南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吴祥南有自首、立功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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