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盱刑初字第0584号(2)
3、2006年7月,被告人吴祥南利用担任中共穆店乡党委书记职务之便,要求陈某甲支付龙王山小区开发款(2块宅基地)价值人民币84000元,为其在工程承揽及工程款结算中谋取利益。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祥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孙某甲、张某甲、陈某甲、李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吴某等人的证言,购房协议,反映陈某甲与穆店乡政府有工程业务往来的工程合同书和结算凭证,事业单位结算凭证,领条,存款凭证,存单,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的文件检验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4、2009年至2010年,被告人吴祥南利用担任盱眙县畜牧渔业发展局局长职务之便,先后三次共收受淮安温氏畜牧有限公司张某乙2000元购物卡及酒等物品,为该公司在申报项目中谋取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记账凭证、生猪标准化养殖场建设项目合同书、淮安温氏穆店猪场建设项目实施方案,证明吴祥南在任县畜牧渔业发展局局长期间,领导管理淮安温氏畜牧有限公司在申报生猪养殖建设项目的运行。
2.证人证言
证人张某乙之前在侦查阶段作证时证明其在2009年春节前、2010年春节前、2012年春节前,每次在吴祥南的办公室送给吴祥南2000元购物卡,是为了与他搞好关系,希望他能在温氏申报项目中给予照顾。证人张某乙在庭后控辩审三方找其核实时再次证明其2009年1月到盱眙温氏公司工作,当时吴祥南是县畜牧渔业发展局局长,因为是其公司主管单位的领导,平时对其公司政策上倾斜,项目申报都给予支持,所以其在节日期间送过吴祥南三次钱物,第一次送了两瓶酒等物品,第二、三次每次1000元购物卡,价值共约3000元。后来因为吴祥南调到县农业资源开发局,与其公司没有业务往来,其也没有必要送了。同时,其说明之前在侦查阶段所作的笔录其没有细看,以核证时证言为准。
3.被告人吴祥南的供述,证明温氏公司的经理张某乙分别在2009年春节前、2010年春节时、2011春节前或2012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送其三次购物卡,每次都是2000元,1000元一张的。送卡的目的是因为温氏是搞家禽家畜养殖的企业,畜牧局是主管部门,每年都有一些项目,张某乙为了和其搞好关系,感谢并想让其在项目上关心照顾温氏。被告人吴祥南当庭又证明其经过回忆,其接受张某乙所送财物三次,价值共约3000元,并对证人张某乙核证时所证明的内容表示认可。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针对该起指控,被告人吴祥南及辩护人均提出认定数额有误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认为,结合被告人吴祥南当庭辩解及庭审后控、辩、审三方对证人张某乙核证的情况,该起指控受贿数额认定为2000元购物卡及物品。
5、2011年中秋节前,被告人吴祥南利用担任盱眙县农业资源开发局局长职务之便,收受江苏绿然花木有限公司钱某3000元购物卡,为该公司在项目申报中谋取利益。
6、2012年中秋节前,被告人吴祥南利用担任盱眙县农业资源开发局局长职务之便,收受单某2000元购物卡,为盱眙县西巷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在申报项目中谋取利益。2014年7月,因他人被查处,被告人吴祥南退还单某2000元。
7、2013年春节前一天,被告人吴祥南利用担任盱眙县农业资源开发局局长职务之便,收受盱眙县蓝天水果专业合作社高某甲购物卡1000元,为该合作社在申报项目中谋取利益。
8、2009年春节前至2010年春节前,被告人吴祥南利用担任盱眙县畜牧渔业发展局局长职务之便,收受该局工作人员高某乙2000元手写提货卡,为其在日常工作中谋取利益。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祥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钱某、单某、高某甲、高某乙等人的证言,江苏绿然花木有限公司申报的江苏省丘陵山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议书,报账审批单,盱眙县西巷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申报的2013年江苏省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建议书,江苏绿然花木有限公司申报的江苏省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建议书,吴祥南对上述项目签字审核的项目报账审批单,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9、2010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吴祥南利用职务之便,先后两次收受盱眙县玉皇山丘陵山区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季某5000元购物卡,并在项目申报时给予照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苏省农业资源开发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下达2012、2013年度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及支出预算的相关文件,盱眙县玉皇山丘陵山区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申报项目的材料,经过县农业资源开发局审核的项目报账审核表,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等书证,证明经过县农业资源开发局审核,拨付项目资金给盱眙县玉皇山丘陵山区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事实。
(2)证人殷某的证言,证明2某其和季某、吴祥南一起到南京慰问省开发局的相关领导,每次让季某赞助买10000元的南京新百购物卡,都是1000元面值,在请客吃饭后送出去。每次都有剩余,第一次剩3000元,第二次剩2000元,每次回来之后其都要给季某,他不要,让其给吴局长。后来其都将剩下的购物卡转交给了吴祥南局长,并说是老季看望领导,让其给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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