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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盱刑初字第0584号(3)
(3)证人季某在侦查阶段的证言,证明其某,其与吴祥南、殷某两次到省农业开发局拜访领导,每次都由其购买10000元的南京新百商场购物卡给殷某,在请客吃饭时送出去,后殷某问其剩下购物卡如何处理,其让他看着处理的情况。后证人季某在本院找其核证时又证明其经过回忆,当时确实与殷某说过如不好处理剩下的购物卡,就送给吴祥南的话。因为每次所剩的购物卡估计二、三千左右,吴祥南、殷某都是负责其公司农业项目申报的,其不可能再拿回来。
(4)被告人吴祥南的供述,证明2010年、2011年,其与殷某两次看望省局领导,回来以后,殷某都说季某买的南京中央商场或新百购物卡,让他给其一部分。其中2010年殷某给其3000元购物卡,2011年殷某给其2000元购物卡,面值都是1000元一张。因为玉皇山是县农业资源开发局重点扶持单位,季某之所以送其购物卡,是为了感谢其在农业项目上照顾他,也是为了以后有项目时能继续关照他。其到开发局任局长后,都是支持玉皇山建设的。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针对辩护人当庭提出指控该起受贿犯罪证据不足,该5000元购物卡的交付行为不符合权钱交易特征,不应构成受贿犯罪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季某两次出钱购买购物卡,虽然大部分用于县农业资源开发局拜访领导,但对于剩余的购物卡处理,季某亦作出基于吴祥南等人是负责其公司农业开发项目的主管部门领导,剩余的购物卡送给吴祥南的表示。殷某依据季某的意思表示,将购物卡转送吴祥南,并明确告知吴祥南购物卡是季某所送。吴祥南明知季某送其购物卡是为了感谢其在项目申报上给予的关照,并为了以后继续得到关照,而予以收受,双方具有权钱交易的性质,其行为应当构成受贿犯罪。辩护人针对此起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三)贪污的事实
2011年下半年,时任盱眙县农业资源开发局局长的被告人吴祥南与孙某乙(另案处理)等人经商议,共同投资注册成立盱眙金润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润公司),经营生猪养殖。因公司缺少前期启动资金,被告人吴祥南与孙某乙商议,利用其担任盱眙县农业资源开发局局长负责管理配套资金等公共财物的职务便利,经过其安排,孙某乙操作,将原用于瑞克斯旺项目的盱眙县高效农业基础实施配套资金10万元及盱眙县农业资源开发局应收取河海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4万元管理费,共计14万元通过河海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县水建公司)和盱眙亚多湾植物博览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多湾公司)的账户走账予以截留和侵吞,于2011年12月13日将其中的13万元打入孙某乙的个人账户,孙某乙于2012年3月14日扣除在走账过程中其垫付的税金11200元,将剩余的11.88万元转入金润公司,用于该公司的前期投资。
另查明,2014年7月,被告人吴祥南在得知对农业配套项目资金进行专项检查,相关人员已被查处的情况下,遂安排孙某乙退还11.88万元给亚多湾公司。孙某乙以亚多湾公司尚欠其工资及借款为由,与亚多湾公司的负责人黄某算账冲平该款。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书证
(1)盱眙县农业资源开发局的记账凭证,证明2011年12月6日,经花某同意从瑞克斯旺县级配套资金中以“高效农业县级配套资金”形式从该局支付10万元到县水建公司。
(2)县水建公司的记账凭证,证明2011年12月6日,该公司收到农业资源开发局拨付的“高效农业县级配套工程施工款”10万元;2011年12月12日,该公司以“支付河桥生态园高效农业县级配套工程款”名义支付亚多湾公司14万元。
(3)完税凭证以及劳务发票等书证,证明孙某乙垫付税金11200元,亚多湾公司于2011年12月9日从地税局开具14万元的劳务发票提供给县水建公司报账的事实。
(4)中国农业银行盱眙支行调取的记账凭证、现金支票、身份证、对账单等书证,证明孙某乙经手,从亚多湾公司将132650元转到孙某乙个人账户上。
(5)从孙某乙处提取的收据以及2012年3月14日农行现金缴款单、金润公司记账凭证及银行对账单等书证,证明2012年3月14日,孙某乙将118000元存入金润公司账户,并出具其代交亚多湾公司支持款118000元的收据,金润公司将该笔款项记为孙某乙的银行存款。
(6)从孙某乙处提取的农行转账支票、进账单以及黄某签字的收条、从黄某处提取的两张结算情况说明,证明孙某乙以冲账的形式将118800元还给黄某。
(7)金润公司工商登记注册信息及从县资源开发局调取的2011年至2013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入库工作通知等书证,证明金润公司于2012年2月28日登记设立,该公司不符合申报2011年-2013年农业配套项目资金的条件。
(8)盱眙县农业资源开发工程服务中心工商登记信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该单位与县水建公司的记账凭证等书证,证明盱眙县农业资源开发工程服务中心系盱眙县农业资源开发局于1992年6月开办设立,经济性质是全民所有制,2011年至2013年,该单位以工程服务费形式每年收取县水建公司费用作为业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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