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盱刑初字第0584号(4)
2.证人证言
(1)证人孙某乙的证言,证明其原系盱眙县畜牧渔业发展局工会主席。2009年12月退养在家。2011年下半年,其与吴祥南、高某乙、温氏盱眙总经理张某乙四个人合伙搞养殖业,筹建了金润公司,公司以其名义注册。当时因为公司启动资金比较困难,其希望吴祥南能提供项目资金,吴祥南提出农业开发局项目资金不好直接支持养猪场,要支持的话,只能支持企业,才能合理合法。资金只能先走水建公司,然后再转给黄某,再通过黄某公司把钱转给金润公司。
其明知金润公司有吴祥南的股份,不能把开发局的资金直接拿过来用。县水建公司和农业资源开发局可能有业务关系,其理解通过县水建公司的业务关系把钱转到黄某的亚多湾公司,再转到金润公司,从开发局的账上就可以看出这笔资金是支持亚多湾公司的,就看不出是给金润公司的了。
后吴祥南打电话给其安排其到黄某的公司拿头十万元作为金润公司的启动资金,并交代要留一部分给黄某用。其将这个情况告诉黄某,并与黄某公司的杨会计一起到县水建公司要钱的,还向县水建公司提供了一张14万元的劳务发票,11200元税金是其垫付的。14万元转到亚多湾公司的账上后,杨会计开了7万元、6万元以及2650元的三张现金支票,钱款都被其转到其个人账户,其中2650元是还其个人欠款。另外13万元就是准备给金润公司用的,因为当时金润公司还没有临时账户,所以就暂时存在其个人账户上,2012年3月14日其扣除其垫付的11200元税金,转了118800元到金润公司的账户。这笔钱被用于金润公司购买吴铜鸣的塘口款了。
吴祥南安排这笔资金是给金润公司作启动资金,不是给黄某的公司,因为不好直接拨付给金润公司,就借黄某的公司走个账,实质不是借黄某的钱,也不是准备给他的,所以其开给黄某公司的收据就写支持款了。后其将这张收据交给金润公司的会计郭某做账,为了好做账其就在票据右上角写了“借款”两个字。
今年7月份,吴祥南因为黄某等人已被调查,找其、高某乙、张某乙一起到他的家中,安排其从金润公司的账上提钱出来将这笔钱还给黄某。7月4日上午其与黄某的家属联系后,从金润公司的账户转出118800元到其个人卡上,又从银行提了11万现金出来,和其儿子等人在下午一起到了黄某的家。因为黄某之前还欠其钱,其和他算了账,所以这118800元其没有给他现金,就冲抵以前欠账了。
(2)证人高某乙的证言,证明2011年年底,其与吴祥南、孙某乙、张某乙合伙注册成立盱眙金润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搞养殖,孙某乙为法人代表,负责管理,其和张某乙负责技术和销售。当时其以家属王晓兰名义入股,吴祥南以他家小孩舅舅名义入股。2014年7月份,孙某乙将其带到吴祥南家里,张某乙也在,吴祥南说黄某被检察院找去谈话了,以前借黄某的钱要还给人家。其说借人家钱该还给人家就还给人家。当初如何借钱以及为何借钱其都不清楚,都是孙某乙经手的,还钱也是孙某乙去办的。
(3)证人林某的证言,证明系吴祥南的妻弟。2011年年底,其姐姐林慧莲借其身份证注册养猪场。但他没有去办理工商登记的相关手续。公司成立后其也没有注入资金,对于这个养猪场其什么都不知道。
(4)证人黄某的证言,证明其在盱眙成立盱眙永兴岛生态农业观光有限公司,属于县畜牧局招商引资,局长吴祥南,公司帮办孙某乙。亚多湾植物博览园是当时申报国家补贴款的一个项目。2011年11月份左右,当时吴祥南已经到县开发局当局长,他打电话给其说有一笔大概十三、四万元要拨给其,但要求其支持孙某乙的养猪场,当时其答应了。当时其自己资金也比较紧张,不可能有钱支持孙某乙的养猪场,吴祥南这样说其就知道这笔钱不是拨给其的,就是借其公司账户走账,把钱给孙某乙。孙某乙也对其说过,吴局长安排的有一笔钱要通过其公司走个账支持他的养猪场,所以以后到水建公司拿钱以及把这笔钱从其公司账上转走都是孙某乙安排的。2014年7月4日下午,孙某乙到其家,翻出一张118800元支持款的票据给其看,当时其都不知道是怎么回事,他说是吴局长以前安排的事情,现在吴局长安排他来把这笔118800元账抵平。其说不记得什么时候的事情。后来孙某乙掏出一个小本子,按照小本子上的记录抄了一张“黄某借款还款结算”记录,一个是借款合计26.6万元,一个是还款24.3914万元,是在淮安市辉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信笺上抄的,在这张信笺上借款还款情况都是孙某乙自己写的,一合计其还差他2.2086万元。后来他又提出应付给他18个月工资3.6万元,付借款26.6万元的利息6.1914万元,加上上面谈到的还差他2.2086万元,总计差他12万元整,在另一张信笺上写了结算情况,但是他没有叫其还钱,就让其写了一张收条,内容是“收到盱眙金润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还支撑款(借款)壹拾壹万捌仟捌百元整,孙某乙带还”,这些内容也是孙某乙教其这样写的。孙某乙在算的时候讲这118800元要冲平了,否则对吴局长有影响,所以他又算自己工资又算利息,凑了12万,然后叫其写了一张118800元收条,这样就冲平了。其看都是冲账的,孙某乙又讲关系到吴局长,所以其就签字确认了。其以前确实向他借过钱的,但全部都还了,孙某乙在职的时候是其公司帮办,2011年12月份其退养,自己办了个养猪场,已经不在其公司了,所以没有工资。他编的一个理由就是为了凑齐其还差他12万元欠款,冲平118800元。其写的收条内容是还支持款,如果是支持款肯定是不会要的。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