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盱刑初字第0584号(5)
(5)证人杨某的证言,证明其系盱眙亚多湾公司的工作人员,其公司与县水建公司没有业务往来,只是在2011年年底,其按照老板黄某的安排,从县水建公司将一笔14万元的资金通过其公司账户转给了孙某乙。转账的事情是其与孙某乙一起操作的,其都是听孙某乙安排,分三次支付给孙某乙共132650元。
(6)证人葛某、姬某、陈某戊的证言,证明分别系淮安市河海水里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副经理。以上三名证人均证明淮安市河海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和县水建公司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对外开展业务都是以淮安市河海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义开展的,但都简称水建公司。2011年的时候,公司中标县农业资源开发局的农业开发土地治理项目。2011年12月份,县农业资源开发局吴祥南局长安排一笔10万元从他们公司过个账汇给盱眙亚多湾植物博览有限公司,同时还安排公司应上交县农业资源开发局的4万元项目工程管理费连同这笔10万元一起直接拨付给盱眙亚多湾植物博览有限公司。公司按照吴祥南的安排到县农业资源开发局请款10万元,后以“付河桥生态园高效农业配套工程款”从公司账上支付14万给盱眙亚多湾植物博览有限公司。盱眙亚多湾植物博览有限公司开了一张14万元劳务发票给他们公司入账。其实这笔资金不是支付河桥生态园高效农业配套工程款,就是借他们公司的账户把这笔资金拨付给盱眙亚多湾植物博览有限公司。另证人陈某戊证明,其经吴祥南介绍认识孙某乙,吴祥南当时就安排孙某乙随其去公司办理走账14万元的事情,后来孙某乙和另一个人拿着盱眙亚多湾植物博览园有限公司出具的14万元劳务发票找其办的手续。
(7)证人郭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4月其被孙某乙聘用为金润公司的会计。当时公司账面上除了股东入股外没有其他收入,没有向任何人和任何单位借过款,与河桥植物园、亚多湾公司没有业务往来,孙某乙也没有对其说过与亚多湾公司、河桥植物园以及黄某之间有借贷关系。其平时都是按照孙某乙给其的票据做凭证,今年7月,孙某乙把账都拿回去了。经核对金润公司的记账凭证及银行对账单,其证明孙某乙提供的收到盱眙亚多湾植物博览园支持款118800元收据,其记在孙某乙的银行存款,因为记账时孙某乙没有让其把这笔钱记在其他人头上。其记得今年7月份,孙某乙电话联系其让其把这笔118000元的账重新做,说记在他头上怕引起别人误会,其后来没有时间就没帮着做。
(8)证人花某的证言,证明原系盱眙县原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分管政法和大农业。2010年的时候,盱城镇招商引资瑞克斯旺项目,没有成功,但是县级农业配套资金200万元已经拨到县农业资源开发局账户上,这笔200万元的资金被开发局用去一部分,还剩160万元,怎么使用由其来决定。其记得在2011年底,县农业资源开发局局长吴祥南多次向其提起,河桥老黄植物园资金比较紧张,意思就是想让其安排一些资金给植物园,后来其同意从瑞克斯旺县级配套资金中拨给植物园10万元。具体怎么付的其不知道,都是吴祥南操作的。2014年7月份,吴祥南将160万元的瑞克斯旺县级配套资金拨付情况制成表格找其签字,其中拨付给淮安河海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0万元就是给河桥植物园的。为何不直接拨付给河桥植物园其不清楚。
(9)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明其系县农业资源开发局的会计。2014年7月初的一天下午,吴祥南说最近在检查农业资源开发资金,让其列出瑞克斯旺的资金支出情况,其将160万元的资金支出情况列了一份表格。下班后吴祥南带着其和高会计一起找到花某书记签字,后吴祥南安排其把表格附在2011年12月31日第14号凭证后面。
(10)证人邢某的证言,证明其原系农业局财务科科长。瑞克斯旺的160万元资金财务上是根据吴祥南局长的安排支付给九家单位,实际钱到哪里不清楚。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吴祥南的供述,证明2010年7月份,其调到县农业资源开发局任局长时,其与孙某乙、高某乙、温氏盱眙总经理张某乙四个人合伙搞养殖业,筹建了金润公司,注册资本金100万,每人25万,孙某乙是法人代表,其以小孩舅舅林建龙的名义入股。公司成立后前期资金启动比较困难,大概在2011年11月份,孙某乙到其办公室问其开发局有没有资金可以支持,有的话就从项目上弄点资金给金润公司。因为在2010年的时候有一笔用于盱眙新华村瑞克思旺大棚基地项目的200万元县级高效农业基础实施配套资金,后来项目没有实施下去,200万元就在开发局账户上。当时这笔资金使用由花某书记同意安排使用的,其中有拨给黄某的植物园10万。所以当孙某乙提出想弄资金的建议后,其就想到通过黄某的公司把这笔钱弄到金润公司。
因为这笔200万元是县级高效农业基础实施配套资金,只能用于高效农业基础实施。当时县水建公司中标做河桥一般土地治理项目,其就想到把这10万元通过县水建公司转到金润公司,但又不能直接转到金润公司,正好黄某的公司有河桥一般土地治理项目,其就把10万元以土地治理项目拨到县水建公司,然后由县水建公司把10万元以工程款的形式转给黄某公司,最后由黄某公司再给金润公司,如果进行专项资金检查不容易被查出来这笔钱被其用到金润公司了。其对黄某讲:“最近安排一笔资金给你用用,大概十几万元,你给10万给孙某乙创业用,余款你自己用,具体你和孙某乙对接”,黄某同意了,他不知道这10万元是县里拨给他的钱,其也没有对他讲。黄某曾问过其这14万是什么项目钱,其说不是他公司的项目钱,就是用他的公司把10万元给孙某乙的。但其一怕光走账不给黄某一些钱,黄某不高兴,其二怕县里检查时发现应当拨给黄某公司的资金实际没有用到该公司,就又告诉县水建公司葛经理,从局里安排10万到县水建公司,县水建公司再安排4万元,一起14万给河桥植物园,葛经理也同意了,并安排会计到开发局请款,其就把10万拨给县水建公司了。其之所以让县水建公司再多拨4万元,就是想给黄某公司用的。这4万元是每年县水建公司中标开发局项目工程,根据惯例应收的管理费。其当时对葛经理讲县水建公司出的4万元就抵冲应上交的管理费。葛经理也没有讲什么,就同意了,后来4万管理费也没有收取。走账都是孙某乙操作的,其不知道,但孙某乙告诉过其14万元最后到了黄某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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