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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刑初字第00011号
公诉机关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段某,渔民。被告人段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12月31日被盱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4日被盱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1月7日经盱眙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2014年12月22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盱眙县人民检察院以盱检诉刑诉(2014)6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又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变更诉讼。本院经审查,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并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盱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段某利用自己家已经办理过养殖证的船只,以自己名义又办理了船名为苏盱渔12258号的捕捞证,以及分别以卢某名义办理了船名为苏盱渔养30470号的养殖证,以陈某甲名义办理了船名为苏盱渔11988号的捕捞证,以陈某乙名义办理了船名为苏盱渔11985号的捕捞证,先后多次骗取国家柴油补贴共计人民币123978.3元。
案发后,被告人段某经盱眙县公安局电话通知,主动到案。
另查,被告人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诈骗的主要事实,并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退出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段某当庭不持异议,并有证人陈某甲、卢某、陈某乙、万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一般缴款书,盱眙县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被告人段某办理的机动渔船登记资料,盱眙县机动渔船柴油补贴发放表以及银行转入被告人段某活期账户的明细查询,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文件,被告人的个人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得国家渔业成品油价格补贴专项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段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段某已退出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盱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段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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