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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盱刑初字第0580号
公诉机关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原盱眙县建筑工程公司副经理(2000年10月借调到盱眙县建筑工程管理办公室工作)。被告人李某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于2014年2月22日被盱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3月31日经盱眙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对其逮捕,同日由盱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盱眙县看守所。
辩护人韦刚,江苏衡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冯某,浙江省嵊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后改名为华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经理。被告人冯某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于2014年3月29日被盱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5月31日经盱眙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4年11月24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2015年3月11日经本院决定并由盱眙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盱眙县看守所。
辩护人徐长贵、王金玲,江苏司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薛某,无业。被告人薛某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于2014年4月18日被盱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5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4年5月31日经盱眙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4年11月24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2015年3月2日经本院决定并由盱眙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盱眙县看守所。
辩护人袁晓明,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盱眙县人民检察院以盱检诉刑诉(2014)5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冯某、薛某犯串通投标罪,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盱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冯某、薛某及其辩护人韦刚、徐长贵、袁晓明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盱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6月至2011年6月,被告人李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过程中,组织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以及向评委打招呼等方式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利益。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0年7月份,被告人李某在江苏省盱眙技师学院B标段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经与被告人冯某等人约定,其采用与评委打招呼的方式,帮助投标单位浙江嵊州市建筑有限公司中标为条件,收取中标单位工程造价1%的费用。在该单位中标后,按约收取该项目的项目经理金林夫给付的现金人民币65万元,借给冯某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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