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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盱刑初字第0580号(3)
一、被告人李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22日起至2015年6月21日止。罚金于判处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冯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1日起至2016年1月10日止。罚金于判处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薛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日起至2015年12月10日止。罚金于判处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四、对被告人李某、冯某、薛某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吉祥
代理审判员  蒋莹莹
人民陪审员  晏祥春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夏剑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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