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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刑初字第00069号(3)
21、2013年1月23日至6月21日,被告人周某通过李国付在安顺公司没有提供应税劳务的情况下,以5%的比例收取开票税款,为盱眙国盛矿工业发展有限公司虚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金额795666.04元,税金87523.26元。受票企业将所取得的发票用于公司的同期进项税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22、2013年1月23日至6月21日,被告人周某通过李国付在安顺公司没有提供应税劳务的情况下,以5%的比例收取开票税款,为盱眙恒信粘土科技有限公司虚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金额314510.88元,税金34596.2元。受票企业将所取得的发票用于公司的同期进项税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23、2013年5月10日,被告人周某通过李国付在安顺公司没有提供应税劳务的情况下,以5%的比例收取开票税款,为盱眙华洪矿业有限公司虚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金额36783.68元,税金4046.2元。受票企业将所取得的发票用于公司的同期进项税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24、2013年4月15日,被告人周某通过李国付在安顺公司没有提供应税劳务的情况下,以5%的比例收取开票税款,为盱眙鸿飞工贸有限公司虚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金额34906.67元,税金3839.7元。受票企业将所取得的发票用于公司的同期进项税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25、2013年4月15日,被告人周某通过丁吉春在安顺公司没有提供应税劳务的情况下,以5%的比例收取开票税款,为江苏嘉亦特液压件有限公司虚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金额215192.81元,税金23671.2元。受票企业将所取得的发票用于公司的同期进项税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26、2013年5月28日至6月26日,被告人周某通过丁吉春在安顺公司没有提供应税劳务的情况下,以5%的比例收取开票税款,为宁波齐合大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虚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金额175815.31元,税金19339.7元。受票企业将所取得的发票用于公司的同期进项税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27、2013年4月26日至6月26日,被告人周某通过丁吉春在安顺公司没有提供应税劳务的情况下,以5%的比例收取开票税款,为宁波万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虚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金额429745.49元,税金47272元。受票企业将所取得的发票用于公司的同期进项税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28、2013年4月28日、被告人周某通过丁吉春在安顺公司没有提供应税劳务的情况下,以5%的比例收取开票税款,为盱眙骏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虚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金额13774.78元,税金1515.2元。受票企业将所取得的发票用于公司的同期进项税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29、2013年3月28日,被告人周某通过丁吉春在安顺公司没有提供应税劳务的情况下,以5%的比例收取开票税款,为江苏天恩机电有限公司虚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金额10477.48元,税金1152.52元。受票企业将所取得的发票用于公司的同期进项税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30、2013年3月28日,被告人周某通过丁吉春在安顺公司没有提供应税劳务的情况下,以5%的比例收取开票税款,为江苏金源科技有限公司虚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金额7427.93元,税金817元。受票企业将所取得的发票用于公司的同期进项税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31、2013年3月28日至6月4日,被告人周某通过丁吉春在安顺公司没有提供应税劳务的情况下,以5%的比例收取开票税款,为江苏远成轴承有限公司虚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金额39639.64元,税金4360.4元。受票企业将所取得的发票用于公司的同期进项税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32、2013年6月18日,被告人周某通过丁吉春在安顺公司没有提供应税劳务的情况下,以5%的比例收取开票税款,为盱眙白云照明有限公司虚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金额34441.44元,税金3788.5元。受票企业将所取得的发票用于公司的同期进项税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33、2013年4月27日,被告人周某通过朱明祥在安顺公司没有提供应税劳务的情况下,以5%的比例收取开票税款,为江苏联升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虚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金额225822.61元,税金24840.5元。受票企业将所取得的发票用于公司的同期进项税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34、2013年4月27日,被告人周某通过朱明祥在安顺公司没有提供应税劳务的情况下,以5%的比例收取开票税款,为江苏光耀机械有限公司虚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金额32231.53元,税金3545.5元。受票企业将所取得的发票用于公司的同期进项税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35、2013年3月27日,被告人周某通过朱明祥在安顺公司没有提供应税劳务的情况下,以5%的比例收取开票税款,为盱眙启睿矿业有限公司虚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金额105952元,税金11654.7元。受票企业将所取得的发票用于公司的同期进项税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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