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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刑初字第00108号
公诉机关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无业。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0月27日被盱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2月3日被盱眙县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2015年1月7日经本院决定并由盱眙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盱眙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乙,无业。被告人陈某乙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0月27日被盱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2月3日被盱眙县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2015年1月7日经本院决定并由盱眙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盱眙县看守所。
被告人郑某甲,务工。被告人郑某甲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0月29日经盱眙县公安局宣布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2月3日被盱眙县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2015年1月7日经本院决定并由盱眙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盱眙县看守所。
被告人郑某乙,务工。被告人郑某乙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9月19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0月29日经盱眙县公安局宣布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2月3日被盱眙县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2015年1月7日经本院决定并由盱眙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盱眙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春和,江苏义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盱眙县人民检察院以盱检诉刑诉(20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郑某甲犯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郑某乙犯非法拘禁罪、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征得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郑某甲、郑某乙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盱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刚出席法庭,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郑某甲、郑某乙以及郑某乙的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盱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非法拘禁的事实
2014年10月1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为讨要赌场债务,经事先预谋,伙同被告人陈某乙、郑某甲、郑某乙驾车至盱眙县官滩镇金圩村临淮组刘某家,采取翻墙入院、踹门入室方式,进入被害人刘某卧室,后采取拖、拽、抬方式,强行将被害人刘某拽至车上带至泗阳县。在被害人刘某卧室控制刘某过程中,被告人陈某乙用手击打刘某面部,致其面部受伤。被害人刘某被带至泗阳县一旅社房间后,被告人陈某甲等人采取威逼、恐吓方式,逼迫刘某写下20万元欠条,后于当日9时许将刘某送至淮安市汽车站回家。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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