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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刑初字第00108号(2)
一、被告人陈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7日起至2015年6月26日止。)
二、被告人陈某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
三、被告人郑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
(被告人陈某乙、郑某甲的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郑某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7日起至2015年5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王吉祥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夏剑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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