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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刑初字第00019号
公诉机关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原江苏江淮磁业有限公司仓库保管员。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2月16日被盱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2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4年9月24日经盱眙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2014年12月23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被告人郭某,百世汇通快递业务员。被告人郭某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2月18日被盱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9月24日经盱眙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4年12月23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被告人周某,务工。被告人周某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2月18日被盱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9月24日经盱眙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4年12月23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盱眙县人民检察院以盱检诉刑诉(2014)6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职务侵占罪;被告人郭某、周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盱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建眙出庭支持公诉,三名被告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职务侵占
1.2013年12月份中下旬一天下午,被告人王某甲利用职务之便,将江苏江淮磁业有限公司仓库里100余公斤的钕硼铁产品,趁公司发货之机让盱眙县百世汇通商贸有限公司驾驶员郭某驾驶牌号为苏H×××××的箱式货车带出公司外,后被告人王某甲联系周某用牌号为苏B×××××的小型汽车将上述物品转移至盱眙县盱城镇山水人家小区周某的住处,由周某运至苏州代为销售,并获利人民币600元,被告人王某甲从中得款人民币10900元。
2.2014年2月12日,被告人王某甲利用职务之便,将江苏江淮磁业有限公司仓库里的400公斤12mm×34mm圆柱型钕硼铁产品,趁公司发货之机让盱眙县百世汇通商贸有限公司驾驶员郭某驾驶的牌号为苏H×××××的箱式货车带出公司外,后被告人王某甲联系周某用牌号为苏B×××××的小型汽车将上述物品转移至盱眙县盱城镇山水人家小区周某家的储藏室内予以窝藏,赃物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盱眙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2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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