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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刑初字第00019号(2)
一、被告人王某甲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郭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周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张永丽
代理审判员  蒋莹莹
人民陪审员  晏祥春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夏剑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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