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盱刑初字第00018号
公诉机关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农民。被告人周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2月20日被盱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1月21日经盱眙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4年12月22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2015年1月6日经本院决定对其逮捕,同日由盱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盱眙县看守所。
盱眙县人民检察院以盱检诉刑诉(2014)6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并征得被告人周某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盱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建眙出席法庭,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盱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周某在不从事渔业捕捞且无船只的情况下,借用他人渔船,虚报苏盱渔11665柴油机动捕捞船舶,先后三次骗取国家渔业成品油价格补贴专项资金共计人民币60047.20元。
2010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周某在明知其妻子王某不从事渔业捕捞且无船只的情况下,以王某的身份信息,借用他人船舶,虚报苏盱渔11854柴油机动捕捞船舶,先后三次骗取国家渔业成品油价格补贴专项资金共计人民币29992.10元。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直接到案。另查,被告人你周某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当庭不持异议,且有证人朱某甲、王某、沈某、朱某乙、万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文件,盱眙县渔政站提供的关于机动渔船柴油补贴发放表,银行账户明细单,领取柴油补贴手续,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盱眙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国家渔业成品油价格补贴专项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周某主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积极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综合被告人周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决定对其适用减轻处罚。盱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周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王吉祥
代理审判员  蒋莹莹
人民陪审员  晏祥春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夏剑雨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