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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刑初字第00082号
公诉机关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冉某,务工。被告人冉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26日被盱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15日经盱眙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4年12月25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2014年12月31日经本院决定对其逮捕,同日由盱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盱眙县看守所。
盱眙县人民检察院以盱检诉刑诉(2014)7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冉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征得被告人冉某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盱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刚出席法庭,被告人冉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盱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至2011年4月,被告人冉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有帮助别人不需考试便能领取驾驶证、帮助别人办户口以及消除交通违章的能力,通过朱某甲骗取孙某等人现金48600元后逃匿。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0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冉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能帮助别人不需考试便能领取驾驶证的事实,通过朱某甲,骗取孙某现金7500元、张某现金4500元、王军现金4500元,合计人民币16500元。
2、2010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冉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能帮助别人不需考试便能领取驾驶证的事实,通过朱某甲,骗取朱某乙现金4800元。
3、2010年11月份左右,被告人冉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能帮助别人不需考试便能领取驾驶证的事实,通过朱某甲,骗取陈某现金6500元。
4、2010年11月份左右,被告人冉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能帮助别人不需考试便能领取驾驶证的事实,通过朱某甲,骗取田某现金6000元。
5、2010年11月份左右,被告人冉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能帮助别人不需考试便能领取驾驶证的事实,通过朱某甲、张猛,骗取付某现金4500元。
6、2011年4月份左右,被告人冉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能帮助别人消除交通违章的事实,通过朱某甲,骗取韩某现金1700元。
7、2011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冉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能帮助别人消除交通违章的事实,通过朱某甲,骗取冯魁现金1000元。
8、2011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冉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能帮助顾金明家小孩上户口的事实,通过朱某甲,骗取顾金明现金7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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