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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刑初字第00082号
公诉机关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冉某,务工。被告人冉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26日被盱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15日经盱眙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4年12月25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2014年12月31日经本院决定对其逮捕,同日由盱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盱眙县看守所。
盱眙县人民检察院以盱检诉刑诉(2014)7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冉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征得被告人冉某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盱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刚出席法庭,被告人冉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盱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至2011年4月,被告人冉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有帮助别人不需考试便能领取驾驶证、帮助别人办户口以及消除交通违章的能力,通过朱某甲骗取孙某等人现金48600元后逃匿。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0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冉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能帮助别人不需考试便能领取驾驶证的事实,通过朱某甲,骗取孙某现金7500元、张某现金4500元、王军现金4500元,合计人民币16500元。
2、2010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冉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能帮助别人不需考试便能领取驾驶证的事实,通过朱某甲,骗取朱某乙现金4800元。
3、2010年11月份左右,被告人冉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能帮助别人不需考试便能领取驾驶证的事实,通过朱某甲,骗取陈某现金6500元。
4、2010年11月份左右,被告人冉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能帮助别人不需考试便能领取驾驶证的事实,通过朱某甲,骗取田某现金6000元。
5、2010年11月份左右,被告人冉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能帮助别人不需考试便能领取驾驶证的事实,通过朱某甲、张猛,骗取付某现金4500元。
6、2011年4月份左右,被告人冉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能帮助别人消除交通违章的事实,通过朱某甲,骗取韩某现金1700元。
7、2011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冉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能帮助别人消除交通违章的事实,通过朱某甲,骗取冯魁现金1000元。
8、2011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冉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能帮助顾金明家小孩上户口的事实,通过朱某甲,骗取顾金明现金76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冉某主动投案,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被告人冉某当庭不持异议,且有被害人孙某、张某、朱某乙、陈某、田某、付某、韩某的陈述,证人朱某甲等人的证言,欠条复印件,淮安黄河驾校盱眙办事处出具的证明,盱眙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制作的扣押决定书、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辨认笔录以及发破案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冉某主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冉某实施三次以上诈骗犯罪,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冉某退出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盱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冉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冉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31日起至2016年5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 蒋莹莹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夏剑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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