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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刑初字第00090号
公诉机关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无业。被告人唐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3日被盱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6日被延长拘留期限,2014年12月26日经本院决定并由盱眙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盱眙县看守所。
盱眙县人民检察院以盱检诉刑诉(2014)7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并征得被告人唐某的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盱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建眙出席法庭,被告人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盱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某与张路、许某、王某(均已判决)等人于2013年10月至2014年1月期间,在盱眙县境内盗窃作案多起,窃得电动车电瓶、电脑显示器等物品,经鉴定,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4809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3年10月19日夜,被告人唐某与张路、许某、王某等人驾车来到盱眙县开发区郦水嘉园小区,将被害人黄某、张某乙各一辆电动三轮车的电瓶拆卸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瓶合计价值人民币811元。
2、2013年10月19日夜,被告人唐某与张路、许某、王某等人驾车来到盱眙县盱城镇世纪名城小区,将被害人孙某乙、张某丙的“沪佳”牌电动三轮车、“亚玛”牌电动车电瓶拆卸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瓶合计价值人民币188元。
3、2014年1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唐某与张路、许某、孙某甲、潘啊兵、郑凯等人驾车来到盱城镇新马中学大门南侧红绿灯附近,将被害人赵某的一辆“踏浪”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638元。
4、2013年12月份,被告人唐某与张路、潘啊兵、许某等人多次驾车来到盱眙县淮河东路西子快捷酒店(已停业),采取钻门入室手段,盗窃店内组装台式电脑主机2台、阳光家园牌19寸液晶显示器6台、现代牌19寸液晶显示器1台、明基牌19寸液晶显示器7台、长城牌19寸液晶显示器4台、牡丹牌19寸液晶显示器3台。经鉴定,被盗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1912元。
5、2013年12月份,被告人唐某与张路、潘啊兵、许某、郑凯等人驾车来到盱眙县淮河东路西子快捷酒店(已停业),采取钻门入室手段,盗窃店内杠铃一组。经鉴定,被盗杠铃价值人民币260元。
案发后,被告人唐某已退还赃款人民币2000元,此款已发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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