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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刑初字第00009号
公诉机关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某甲,农民。被告人蒋某甲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月14日被盱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1月7日被盱眙县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2014年12月23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被告人蒋某乙,农民。被告人蒋某乙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月14日被盱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1月7日被盱眙县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2014年12月23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盱眙县人民检察院以盱检诉刑诉(2014)6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甲、蒋某乙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征得被告人蒋某甲、蒋某乙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盱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建眙出席法庭,被告人蒋某甲、蒋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盱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蒋某甲在没有机动渔船且未从事渔业捕捞的情况下,借用他人船舶分别以自己和妻子王某的名义办理了苏盱渔12256和苏盱渔12253机动渔船证,骗取国家渔业成品油价格补贴专项资金共计人民币15405.6元。后被告人蒋某甲将该两本渔船证转给被告人蒋某乙,由被告人蒋某乙继续骗取国家渔业成品油价格补贴专项资金共计人民币51613.8元。案发后,被告人蒋某甲、蒋某乙主动投案。
另查明,本案审理期间两被告人退清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蒋某甲、蒋某乙当庭不持异议,并有证人王某、唐某、周某、万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蒋某甲用自己和妻子王某名义办理的机动渔船登记资料,盱眙县机动渔船柴油补贴发放表以及银行转入两被告人的活期账户明细查询,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文件,罚没收据,盱眙县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甲、蒋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得国家渔业成品油价格补贴专项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蒋某甲、蒋某乙主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甲、蒋某乙全部退赔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盱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蒋某甲、蒋某乙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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