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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法车民初字第1173号
原告邱某。
委托代理人刘瑞启。
被告姜某。
委托代理人张明豹。
原告邱某与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邱某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姜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愿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某撤回对被告姜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原告已预交12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邱某负担。
审判员  胡亮亮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陆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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