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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车民初字第54号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陆斌,淮安市淮安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陈某。
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陆斌、被告陈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系同学关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12月3日,生一女陈奕彤,现在南京浦口区上幼儿园。因双方婚前相识较短缺乏了解,婚后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被告多次背叛原告,与其他女子有暧昧关系,并经常打骂原告。2014年5月28日,原告在被被告再次打骂后外出,双方分居生活至今。现夫妻感情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陈某辩称,原告陈述婚姻及生育子女是事实。原告陈述的离婚理由不是事实。双方发生吵打均是原告先动的手。2014年5月28日,原告是因为其在外面与他人有暧昧关系所有分居生活的,为了小孩,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学关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12月3日,生一女陈奕彤。婚后,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4年12月29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审理中,原告未能就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交结婚证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在卷,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由于双方在日常生活中缺乏沟通和理解,因而发生矛盾,造成夫妻关系紧张,但尚未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原、被告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强沟通和理解,其夫妻关系是会好转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张某和被告陈某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
审判员  李扬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左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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