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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法少刑初字第107号
公诉机关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毛某,男,1981年8月6日出生于淮安市淮安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淮安市。曾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9年12月10日被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光辉,江苏山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某,男,1973年11月29日出生于淮安市淮安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淮安市。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3年4月1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
被告人赵某,男,1994年6月23日出生于淮安市淮安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淮安市。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
被告人贺某,男,1989年5月6日出生于淮安市淮安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淮安市。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9月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6月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诉刑诉(2014)3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某、徐某、赵某、贺某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代理检察员李丹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某、徐某、赵某、贺某及其被告人毛某的辩护人张光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下半年以来,张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刘某(另案处理)支持下,与潘某(另案处理)等人为争夺赌场利益产生矛盾。2013年10月的一天晚上,潘某带领数人将张某在本区博里镇三元村附近开设的赌场冲散,后张某请刘某安排数人帮助将潘某在本区仇桥镇开设的赌场冲散。次日,潘某纠集颜某、被告人毛某、徐某、贺某、以及通过毛某纠集的被告人赵某、张某甲等人前往本区博里镇寻找张某,潘某与张某相约至本区新237省道附近斗殴,因张某未到场,双方未发生打斗。
2013年10月24日22时许,潘某、颜某获悉刘某在本区复兴镇陈杨村附近活动情况后,因对刘某支持张某开赌场、指使衡某等人砍伤颜某等事不满,潘某、颜某、徐某(另案处理)等人手持砍刀将刘某困在车里,因未能确认刘某身份,遂离开。当晚,刘某与张某见面,计划报复潘某等人,张某打电话警告颜某,欲对潘某一方斗殴报复。因担心刘某报复,潘某纠集颜某、徐某、毛某、贺某、石某、颜某甲(均另案处理)及通过毛某纠集的张某甲、赵某等二十余人,聚集在本区仇桥镇东方和盛浴室,等候刘某等人前来斗殴。期间,潘某安排徐某、毛某分发好砍刀、鱼叉等工具。潘某一方人员等至次日凌晨,未见张某方人员,遂离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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