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法少刑初字第0113号
公诉机关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甲,男,1967年11月20日出生于淮安市淮安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淮安市。曾因犯赌博罪,于2007年10月1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曾因赌博,于2009年12月9日被江苏省盱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曾因非法持有管制刀具,于2011年3月20日被江苏省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曾因赌博,于2011年11月26日被江苏省盱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同年8月11日转取保候审,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淮安市淮安区看守所。
被告人冯某乙,男,1989年11月13日出生于淮安市淮安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淮安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转取保候审,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淮安市淮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鸿,江苏益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罗时伟,江苏捍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男,1994年8月10日出生于淮安市淮安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淮安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8月2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淮安市淮安区看守所。
被告人穆某,男,1995年4月30日出生于江苏省涟水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涟水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8月10日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
被告人蔡某,男,1992年12月27日出生于淮安市淮阴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淮安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转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
被告人沈某,男,1993年10月21日出生于江苏省涟水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涟水县。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8月3日被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8月1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淮安市淮安区看守所。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诉刑诉(2014)4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李某、穆某、蔡某、沈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丹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李某、穆某、蔡某、沈某及被告人冯某乙的两名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4年6月13日11时许,被告人冯某甲与其子冯某丙(已判决)驾车回家,当车辆即将行驶至其家时,冯某甲以正在被害人曹某家装载粮食的货车妨碍其车辆通行为借口,强迫货车驾驶员将该车倒退数米。曹某得知此事后前往冯某甲家中欲与之理论,二人言语不和发生厮打,被害人曹某欲离开,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及冯某丙三人追赶并拳打脚踢被害人曹某,致其脸部和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曹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向被害人曹某赔礼道歉,并取得被害人曹某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另有被害人曹某的陈述,证人濮某、曹某甲、孙某、王某、曹某乙、杨某、陈某、王某甲的证言,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供述,同案人冯某丙供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案发现场监控视频,谅解书,本区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说明、受案登记表、本院(2014)淮法少刑初字第0104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2、2014年5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冯某甲因有传言严某说自己坏话,威胁要打严某。后被告人冯某乙及冯某丙、李某等人驾车前往涟水县,行驶到本区宋集乡桥口时遇到严某、甘某甲、甘某乙等人。双方在交谈中,冯某甲通过电话误以为甘某甲等人要打冯某丙,遂持三把砍刀赶到桥口。到了现场后,被告人冯某甲将砍刀分发给被告人冯某乙及冯某丙各一把,冯某甲持刀与被害人甘某甲发生争执,被告人冯某乙持刀未动。争执中,被告人冯某甲将被害人甘某甲的手臂和手指划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另有被害人甘某甲的陈述,证人冯某丙、李某、严某、甘某乙、韩某的证言,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供述、本区公安机关出具的管制刀具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3、2014年6月4日下午,被告人冯某甲与冯某丙(已判决)、孙某、郎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沭阳县赌博,期间被害人戚某向冯某甲索要债务,冯某甲不肯还钱,遂以让戚某跟自己回宋集家中拿钱为由,将戚某等人带至本区宋集乡。在回家的途中,冯某甲与冯某丙分别纠集了被告人冯某乙、李某、蔡某、穆某、沈某等人,在宋集乡万家福超市门前准备工具打架。戚某等人到达万家福超市后,被告人冯某甲与被害人戚某发生争吵并殴打戚某,冯某丙拳打脚踢被害人戚某,被告人冯某乙、李某、蔡某、穆某、沈某持棍棒追赶并殴打戚某,致戚某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戚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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