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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法少刑初字第0113号
公诉机关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甲,男,1967年11月20日出生于淮安市淮安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淮安市。曾因犯赌博罪,于2007年10月1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曾因赌博,于2009年12月9日被江苏省盱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曾因非法持有管制刀具,于2011年3月20日被江苏省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曾因赌博,于2011年11月26日被江苏省盱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同年8月11日转取保候审,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淮安市淮安区看守所。
被告人冯某乙,男,1989年11月13日出生于淮安市淮安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淮安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转取保候审,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淮安市淮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鸿,江苏益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罗时伟,江苏捍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男,1994年8月10日出生于淮安市淮安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淮安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8月2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淮安市淮安区看守所。
被告人穆某,男,1995年4月30日出生于江苏省涟水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涟水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8月10日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
被告人蔡某,男,1992年12月27日出生于淮安市淮阴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淮安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转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
被告人沈某,男,1993年10月21日出生于江苏省涟水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涟水县。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8月3日被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8月1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淮安市淮安区看守所。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诉刑诉(2014)4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李某、穆某、蔡某、沈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丹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李某、穆某、蔡某、沈某及被告人冯某乙的两名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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