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法少刑初字第0113号(2)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李某、穆某、蔡某、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另有被害人戚某的陈述,证人朗某、殷某、武某、孙某、朱某甲、宋某的证言,同案人冯某丙供述,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李某、蔡某、穆某、沈某供述,司法鉴定书,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本院(2014)淮法少刑初字第0104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4、2013年1月10日,被告人李某与冯某丙、孙某乙、朱某甲等人在涟水县“天空一号”KTV唱歌,期间与KTV工作人员谢某发生争执,被告人李某与朱某甲殴打被害人谢某。被害人嵇某甲与嵇某乙等人接到谢某电话后至该KTV了解情况,被告人李某与冯某丙等人又拳打脚踢、持棒球棍殴打被害人嵇某甲,孙某乙持随身携带的匕首将被害人嵇某甲腿部刺伤。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赔偿了被害人嵇某甲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嵇某甲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另有被害人谢某、嵇某甲的陈述,证人朱某甲、徐某、左某、王某、嵇某乙、姜某、吴某、冯某丙的证言,被害人嵇某甲出具的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1、案发后,被告人冯某乙、李某、穆某、沈某主动至本区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寻衅滋事事实;被告人冯某甲、蔡某被本区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2、被告人冯某甲曾因犯赌博罪,于2007年10月1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曾因赌博,于2009年12月9日被江苏省盱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曾因非法持有管制刀具,于2011年3月20日被江苏省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曾因赌博,于2011年11月26日被江苏省盱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沈某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8月3日被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上述事实,有本区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说明、本院(2007)楚刑初字第320号刑事判决书、盱眙县公安局公行决字(2009)第09981-2067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江苏省张家港市公安局张公(塘桥)行决字(2011)第53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阜宁县公安局阜公(治)行决字(2011)第79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2011)涟少刑初字第0029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庭审中,被告人冯某乙及其辩护人提出其具有自首、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希望对其从宽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李某、穆某、蔡某、沈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在第一、二起寻衅滋事犯罪行为中,被告人冯某甲与冯某乙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构成共同犯罪;在第三起寻衅滋事犯罪行为中,被告人冯某甲与冯某乙、李某、穆某、蔡某、沈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冯某乙、李某、穆某、沈某在案发后均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甲、蔡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对其均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在案发后取得第一起寻衅滋事犯罪行为被害人之谅解、被告人李某在案发后赔偿第四起寻衅滋事犯罪行为的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本院对三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本院酌情对其从重处罚。
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李某、穆某、蔡某、沈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冯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7日起至2017年5月7日止。)
二、被告人冯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2016年1月26日止。)
三、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31日起至2015年12月30日止。)
四、被告人穆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蔡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被告人沈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30日起至2015年4月29日止。)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