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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法刑初字第0388号
公诉机关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个体运输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19日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诉刑诉(2014)4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晓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4月11日,被告人杜某将苏H×××××号“江淮瑞风”商务车行驶证上的核载人数由八人(二类车型)改为七人(一类车型),用虚假的行驶证在江苏省高速公路联网管理有限公司镇江段办理ETC自动缴费卡,并于2012年4月12日至2014年8月18日期间使用该自动缴费卡在高速上行驶,因一类车型与二类车型高速收费标准不同,被告人杜某使用该ETC缴费卡偷逃高速通行费用计人民币7102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杜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上述作案事实,并主动补交了偷逃的全部费用。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关于苏A×××××号等车辆偷逃通行费报案说明和关于苏A×××××号车辆偷逃通行费金额计算方法和结果的说明,证人张某的证言,被告人杜某投案供述,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和车辆高速公路行驶记录、缴费记录以及被告人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庭审中,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杜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方法少交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用,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杜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归案后积极补交了偷逃的全部费用,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依法对被告人杜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公诉机关所提出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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