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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法少刑初字第142号
公诉机关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某,男,1995年2月7日出生于淮安市淮安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淮安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淮安市淮安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8年2月16日出生于淮安市淮安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淮安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8月5日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1年8月2日出生于淮安市淮安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淮安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8月16日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诉刑诉(2014)4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犯非法拘禁罪,指控被告人金某、张某甲、张某乙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成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张某甲、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非法拘禁事实
2014年2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金某为向被害人李某索要人民币5000元好处费,与张某乙将李某从本区淮城镇人民政府附近带至本区淮城镇关天培路天竹宾馆某房间。在房间内,金某向李某索要允诺给刘某的5000元好处费,遭到拒绝,遂打李某数记耳光,并使用电警棍电击李某手臂、大腿等处数下。后李某按金某意志从张某乙处借得5000元交给金某,金某与刘某、张某乙将该5000元予以分配。在宾馆房间,金某让张某乙向李某索要5000元借款,并要李某在宾馆内打电话借钱。因李某未能电话联系到钱款,金某安排车辆并跟随李某外出借款。后经金某联系,李某将轿车抵押给张某丙借得钱款归还给张某乙。当晚11时,李某才被允许离开天竹宾馆。
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另有被告人金某的归案供述,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张某乙、李某甲、蒋某、郝某、朱某甲、朱某乙、王某、刘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出具的抵押证明、借据,被害人李某的伤情照片,本区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金某户籍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寻衅滋事事实
1、2014年5月9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到本区淮城镇跃进路紫阳办公用品店向被害人支某甲索要人民币3万元债务,遭到支某甲家人拒绝并电话报警。公安民警处警期间,张某甲打电话给被告人张某乙,称其被困在紫阳办公用品店。被告人金某、张某乙与程某(另案处理)等人闻讯赶到现场。金某与支某乙发生口角,遂打了支某乙一下,后二人相互厮打,金某拳捣支某乙数下。杨某上前阻止被金某拽住头发。张某甲、张某乙、程某亦参与打斗,张某甲拳捣支某乙、支某甲数拳,张某乙拳捣支某甲数拳,程某打支某甲、王某数下。经本区法医鉴定,被害人支某甲、王某的身体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张某甲、张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另有三被告人的归案供述,同案犯程某的供述,被害人支某乙、杨某、支某甲、王某的陈述,证人杨某甲、高某、严某、朱某的证言,本区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三被告人的户籍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2、2012年6月29日,在本区淮城镇运东闸处,被告人金某向冯某甲父亲冯某乙索要冯某甲所欠的债务,遭到拒绝,遂打冯某乙数记耳光,并用伸缩棍击打冯某乙腿部数下。同年8月8日下午,在本区淮城镇楚港花苑平安保险公司门前,金某向冯某乙索要冯某甲所欠债务遭到拒绝,再次打冯某乙数记耳光。2014年7月4日下午,金某以冯某乙朋友的名义将冯某乙骗至本区淮城镇西长街银徕大酒店。在酒店门前,金某向冯某乙索要冯某甲所欠债务,遭到拒绝,再次打冯某乙数记耳光,脚踢冯某乙数下。
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另有被告人金某的供述,被害人冯某乙的陈述,证人程某、蔡某、张某丙、王某甲的证言,本区公安机关出具的110记录单、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金某户籍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经法医鉴定,被告人金某患抑郁症,作案时处于疾病的恢复期,作案当时其辨认能力及控制能力存在,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另有淮安市第三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证实,足以认定。
庭审中,公诉人建议对被告人金某所犯非法拘禁罪判处六个月至八个月的有期徒刑,对其所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六个月至十个月的有期徒刑,合并执行一年至一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对被告人张某甲判处三个月至四个月的拘役,同时可以适用缓刑,对被告人张某乙判处三个月至四个月的拘役。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采取暴力、胁迫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张某甲、金某、张某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三人的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在第1起寻衅滋事犯罪中,三人共同实施殴打行为,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分别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犯两罪,依法对两罪并罚。在第2起寻衅滋事犯罪中,被告人金某与被害人冯某乙已经过调解,本院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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