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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法少刑初字第126号
公诉机关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男,1993年9月25日出生于淮安市淮安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淮安市。未成年时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2月10日被本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淮安市淮安区看守所。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诉刑诉(2014)4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晓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赵某在本区博里镇西岗村、泾口镇陈徐村,采用撬锁、蹬窗等方式,盗窃作案7起,窃得财物,共价值人民币13700余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4年6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赵某到本区博里镇西岗村六组,撬锁进入被害人朱某家经营的杂货店,窃得人民币500余元、大苏烟1条、小苏烟2条、紫一品梅香烟4条、磨砂一品梅香烟12条、云烟(紫)2条、一品梅(淡黄)香烟1条、玉溪(软)香烟1条、红双喜龙凤呈祥香烟2条、黄山(金纯和)香烟4条、红梅(软黄)香烟2条、红双喜(硬)香烟1条、云烟(软珍品)1条。经估价鉴定,被盗香烟合计价值人民币5150元。
2、2014年7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赵某到本区博里镇鲍庄村,撬锁进入被害人张某家经营的杂货店,窃得人民币500余元、五星双沟白酒1箱、洋河海之蓝白酒2瓶、磨砂一品梅香烟3条、红南京香烟3条、黄山(大壹品)香烟5条、云烟(紫)2条、贵烟(新贵)3条、红金龙(九州腾龙)香烟5条、大前门香烟1条、一品梅(淡黄)香烟1条、黄果树(长征)香烟1条、大苏烟7包、小苏烟9包、紫一品梅香烟3包。经估价鉴定,被盗烟酒合计价值人民币4100。
3、2014年7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赵某到本区泾口镇菜市场,推开卷帘门进入被害人吴某家经营的渔具店,窃得人民币300元、尚将牌鱼竿4根、武神牌鱼竿1根、御剑牌鱼竿1根。经估价鉴定,被盗鱼竿合计价值人民币898元。
4、2014年7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赵某到本区流均镇流均村,用扳手、螺丝刀卸下防盗窗螺丝,进入被害人孙某家经营的饭店,未窃得财物。
5、2014年7月28日中午,被告人赵某到本区泾口镇陈徐村,蹬窗进入被害人张某甲家经营的杂货店,窃得人民币1000元、小苏烟2条、硬中华香烟2包、大苏烟2包、小苏烟4包、紫一品梅香烟2包、玉溪(软)香烟2包、磨砂一品梅香烟4包。经估价鉴定,被盗香烟合计价值人民币8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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