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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法少刑初字第99号
公诉机关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甲,男,1987年4月2日出生于淮安市淮安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淮安市。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3月2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淮安市淮安区看守所。
被告人周某,男,1991年8月27日出生于淮安市淮安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淮安市。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2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淮安市淮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士银,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淮安市淮安区宋集乡条河村五组75号。
被告人李某,男,1979年4月24日出生于淮安市淮安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淮安市。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10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淮安市淮安区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男,1991年12月24日出生于淮安市淮安区,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淮安市。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3月28日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
被告人冯某乙,男,1994年3月8日出生于淮安市淮安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淮安市。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7月22日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诉刑诉(2014)3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甲、周某、李某、刘某、冯某乙犯聚众斗殴罪,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代理检察员刘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甲、周某、李某、刘某、冯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聚众斗殴事实
2014年2月3日晚上,被告人冯某甲、周某与陈某、黄某等人在本区茭陵乡邵葛村四组时某家打牌过程中,冯某甲与黄某因出牌发生争执并欲打架,被人拦下。冯某甲走到时某家门前,让冯某丙打电话纠集人殴打黄某等人。冯某丙随即以电话联系冯某甲姐夫张某。冯某甲当场纠集被告人刘某、孙某甲,孙某甲以电话纠集被告人李某,李某打电话联系周某,周某说自己就在时某家。为避免打架过程中自己轿车被砸,冯某甲、刘某、孙某甲等人将停在时某家门前的轿车驾离现场。后冯某甲、刘某等人先后回到时某家门前,李某也到场,并喊周某从时某家出来。冯某甲喊黄某等人从时某家出来,冯某甲、周某、李某、刘某、冯某乙等人即与陈某、黄某发生打斗。其中,李某从陈某手中夺过铁锨殴打陈某,后又拳击陈某面部;周某持梯子形状的木框子、铁锨等物殴打黄某、陈某等人;冯某甲拳击陈某身上一拳,拳打脚踢黄某,拳击李某甲面部一拳;刘某脚踹黄某腿部一下;冯某乙打黄某两拳。过程中,陈某左侧鼻骨骨折、左侧眼眶内侧壁骨折,黄某面部青肿。经法医鉴定,陈某、黄某的身体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冯某甲、李某、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五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陈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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