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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泽法民初字第00009号
原告魏某。
委托代理人傅怀成。
被告徐某。
委托代理人杜云春。
原告魏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邓金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某及委托代理人傅怀成、被告徐某及委托代理人杜云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魏某诉称:1999年,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领取结婚证,婚后双方生育两女。婚后双方感情一般,被告徐某不务正业、游手好闲,双方常为生活琐事发生吵打,2013年5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经调解被告徐某保证改正,时至今日被告徐某仍不悔改,故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1999年,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双方在洪泽县万集镇人民政府登记领取结婚证,2002年10月18日生一女,取名徐文燕,2006年5月16日生一女,取名徐文雅。近年来双方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原告于2013年6月3日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经调解和好,现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及子女状况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夫妻还是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魏某与被告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开户名:淮安市财政局,账号:34×××54)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代理审判员  邓金龙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 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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