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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崇刑二初字第00046号
公诉机关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定损理赔员。被告人王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7月22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以崇检诉刑诉(2014)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2013年1月,王某与袁某(另案处理)一起编造了苏F×××××奔驰轿车与苏F×××××威驰轿车相撞的事故,并由王某自行拍照定损。后袁某向王某提供了苏F×××××轿车在奔驰4S店修理的虚假维修发票,王某给付其开票费5400元。事后,王某向其所在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进行了虚假理赔,共得保险金人民币27700元。2013年4月7日,王某向南通保险业保险合同纠纷投诉处理中心退出理赔款共计277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王某系自首。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被告人王某与袁某一起编造了苏F×××××奔驰轿车与苏F×××××威驰轿车相撞的事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李某接报后到现场查勘,后王某利用职务便利自行拍照,并用李某的电脑系统进行定损。后袁某向王某提供了苏F×××××轿车在奔驰4S店修理的虚假维修发票,王某给付其开票费5400元。事后,王某向其所在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进行了虚假理赔,骗得保险金人民币27700元。2013年4月7日,王某向南通保险业保险合同纠纷投诉处理中心退出赃款共计人民币27700元,已发还被害人。
另查,2013年5月20日,被告人王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了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人举证的被告人王某的户籍证明,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苏F×××××、苏F×××××汽车行驶证、驾驶证、汽车维修发票、索赔申请书等相关保险理赔材料,证人袁某、李某的证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退款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证据予以佐证。上述证据经庭审调查核实,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采取欺骗手段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提请依法判处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鉴于被告人王某案发前已退出全部赃款且有自首情节,本案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以对被告人王某免除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职务侵占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冯卫国
代理审判员 曹燕飞
人民陪审员 戴汉武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袁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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