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通潮民初字第00135号
原告单某。
委托代理人吴立新。
被告张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单某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尤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黄琴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