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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余民初字第0143号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李徐生,江苏通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孝洋,江苏通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季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张翅飞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陈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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