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通余民初字第0265号
原告季某。
被告庄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某与被告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季某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季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季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季某负担。
审判员  张翅飞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允萍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