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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余民初字第0156号
原告万某。
被告陈某。
原告万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万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万某负担。
审判员  张翅飞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陈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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