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5)通余民初字第0156号
原告万某。
被告陈某。
原告万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万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万某负担。
审判员 张翅飞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陈允萍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