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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高民初字第0042号
原告易某。
被告郁某。
委托代理人吴建中,南通市通州区竞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某与被告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易某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易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易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易某香负担。
审判员  步静宜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范会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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