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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高民初字第00170号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吴建忠,南通市通州区竞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某。
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2月3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鲍红梅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黄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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