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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高民初字第0212号
原告施某。
委托代理人季佩发,南通市通州区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季某。
本院在原告施某与被告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某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施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施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施某负担。
审判员  步静宜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范会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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